據新華社電 為規範藥品飛行檢查活動,加強藥品監督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2日就《藥品飛行檢查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4年12月5日。
  意見稿明確,藥品飛行檢查即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針對藥品生產、經營等環節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突擊檢查或者暗訪調查。有核查投訴舉報問題;調查藥品質量風險;調查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等六種情形,可以啟動藥品飛行檢查。
  根據意見稿,對已經查實舉報線索、產品質量存在安全風險,或者發現有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範的,應當對相關設施、設備、物料等實物和現場情況進行拍攝和記錄,複印相關文件資料,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必要時,按照相關規定製作調查筆錄和現場檢查筆錄。
  “被檢查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按照檢查組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記錄、票據、憑證等相關材料,開放相關計算機管理系統,不得拒絕和隱瞞。”意見稿要求,不配合或者阻撓檢查、拒絕提供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故意隱瞞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其違法違規事實一經查實,按情節嚴重情形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由藥品稽查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通報或者移送公安機關。  (原標題:阻撓藥品突擊檢查者或受重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r36hrmxx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