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惠州3月24日電(嚴初 潘子璐 吳衛)筆者24日從廣東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名男子謊稱自己有關係,只要肯花錢就能把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從公安局“撈出來”,前後共騙取被害人20萬元,落網後被該市惠東縣法院以詐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萬元。
  據瞭解,被害人周某連是被告人林某福的叔婆。林某福在2012年1月21日得知其叔婆周某連的兒子林某志因涉嫌毒品犯罪被惠東縣公安局抓獲,由此心生邪念,騙周某連說其在公安局有關係,可以花錢將林某志從公安局放出來。周某連聽後信以為真,並於同月份3次將5萬元現金交給林某福。
  同年2月1日,林某福到周某連家中又拿了15萬元,並說過幾天就能放出來,如果不能放人就將錢全額退還。2012年3月,周某連收到林某志的判決書後才發現自己被騙,就要求林某福還錢,但林某福一直躲避,周某連遂向公安局報案。
  2013年8月8日,公安機關在惠州市惠陽區將林某福抓獲歸案。另查明,該案件開庭後,林某福的弟弟與被害人周某連達成和解協議:1、由林某福的弟弟退賠給被害人周某連15萬元,其中2014年1月16日退賠12萬元,餘款3萬元以欠款方式在2014年12月1日前還清。2、周某連諒解被告人林某福的犯罪行為,請求法院從輕判處林某福。
  被告人林某福採用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但由於林某福輓回了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雙方又是親戚關係,可以從輕判決。因此,惠東法院一審判處林某福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萬元。(完)  (原標題:廣東惠州一男子謊稱能“撈人”騙親戚20萬元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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